🏠案件地址: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361巷24弄14號2層樓
總坪數:28.48
主建坪:25.71
附屬坪:2.77
增建坪:68.10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 114/12/24 底標價: 1502 萬
第二拍 未 定 底標價: 1201 萬(預估)
第三拍 未 定 底標價: 961 萬(預估)
●點交情形→點交●
1‧法院於114年4月29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查封及指界,地政人員表示77地號為大湖路361巷24弄14號建物之基地。本件建物(即建號8)1至3樓均堆滿雜物,4樓前方為神明廳(有祖先牌位),後方為房間,屋內各處均有灰塵,顯許久無人居住。債務人羅雪梅於114年5月20日具狀陳報本件建物目前自住自用,無租賃。地政人員表示本建建物有增建(即1642建號)。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2‧本件建物經法院函詢相關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相關單位回函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本件拍賣標的164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4‧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凌字第52339號,清償債務》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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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定後續專業處理流程、得標人免於奔波
4.包辦點交、和諧交屋
5.委託不收費、未得標不收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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